宝鸡一女子2020年在民生银行买了份保险,称五年后全额退本金,眼看到期查询得知,本金要扣1万多元。民生银行百翠园支行称,退保文件由平安保险提供,将和客户当面沟通。
>>当事人反映
买保险时承诺5年全额退本金 快到期才知本金要少退1万多元
2020年1月10日,米女士在民生银行宝鸡百翠园支行购买了一份平安盈利保年金保险,交5年保15年。“银行工作人员当时说,一年交2万,5年交10万,交够5年本金全退,还有额外收益,第五年收益也不受影响,拿到手能有11万左右。”米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当时用手机给她出示了一份复印件,是一份关于销售平安盈利保产品的通知,称宝鸡等地区满5年全额返还保险金,“我拍了照,当时工作人员拿出了原件,很多老年人都在买,我现在也在找银行要原件,大家都是冲着5年回本。”
这几年,米女士按时交保费,一共交了10万元,“快到期了,我最近就联系平安询问退保的事,结果平安告诉我,并没有5年全额拿到本金的政策,没出具过上述文件。五年期满我如果要把钱取出来,按合同只能取出101340元,本金只能拿到8.6万余元,1.4万余元生存金、特殊生存金。”
米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等于我这10万元白交了5年。我找民生银行百翠园支行询问,他们回复我说,他们也被平安保险骗了,那个文件是平安造假的。我就想问一下,他们怎么敢造那么大个假?这么大的金额,全宝鸡市投保人加上得多少钱?”
9月23日下午1时许,米女士再次联系民生银行,询问“银行网点人员说属于平安造假”一事详情。录音中,工作人员称,他们会登记反馈,后台部门核实清楚后回复,“保险都不是银行自出的,都是代销的,是平安出的。具体的只有他们才清楚,所以得核实。”
>>销售通知显示
持保单满5年全额返还所有保险费 第五年生存金与特别生存金不受影响
米女士提供了一张“关于销售平安盈利保产品的通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银保工作通知[2019]45号”图片显示,通知发给“各营业部、机构”,落款印章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
通知中提到,在2019年与银行渠道战略合作更加紧密,将于2019年4月1日释放5000万元特殊退保额度。针对在全国规模保费排名前五三级机构:苏州、东莞、南充、宝鸡、广州机构购买平安盈利保产品的客户,持有保单满5年将全额返还保单所有保险费,第五年的生存金与特别生存金不受影响。在此期间,额度内的保险单总部统一归档。此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平安人寿保险
够五年取出本金算退保,按合同计算,10万元保费只能拿到8.6万余元
9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中国平安人寿消费者维权专线,工作人员说,米女士购买的是盈利保,分为10年和15年保期,米女士为交费5年保险15年,每年2万元保险费,本金到15年满期后才能拿出来,也就是基本保险金额。除了本金外,还有生存金和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是从第5年至第14年,每年按保费12%给,每年2400元;特别生存金只有够五年时才有,年交保费的60%,即12000元。如果米女士够五年要取出本金,等于要退保,如果要拿到全额本金要到够15年,也就是满期金10.19万元,“退保按现金价值退的,具体能退多少钱,可由当事人来电计算。”
在米女士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中,记者看到,现金价值表中,保单年度末第5年的现金价值为86940元,第14年现金价值为9.8万元,第15年为10.19万元。也就是说,米女士的10万元本金要放15年后取出才能够本。
对于《关于销售平安盈利保产品的通知》,工作人员查看规定后告知,看不到该文件,会登记后加急处理,由专人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回复。
米女士与客服沟通的录音中,工作人员对比米女士合同计算,米女士到2025年1月11日,够5年后,有2400元生存金、12000元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金86940元,“到(5年)时如果退保,一共只比保险费多了一点点。2400元能一直返到第14年,2035年时一次性返101900元。”
>>民生银行百翠园支行回应
银行推广代销保险业务的原件“我们没有”
9月24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宝鸡市的民生银行百翠园支行了解情况。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到时跟她当面说就行了。”工作人员称,米女士9月23日只是打电话咨询了此事,关于保险交够5年可全额退本金的文件,“这个文件我没见到原件,米女士只是拍了个照片过来,是一个手机照片再通过手机拍照,真实性有待商榷。我不知道平安是怎么说的,不了解平安跟当事人怎么沟通的。”
对于“民生银行当年推广该业务时是如何推广的?”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说:“我也不太清楚,这个咱以后再说。”
对于记者问:“银行当年推广代销保险业务的原件应该能查到吧?”工作人员说:“那是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我们这边没有。”
>>律师说法
若保险公司对合同未说明或醒目提示保险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据米女士披露,业务员当初推销产品时许诺保险交够5年可全额退本金。另据米女士提供的《销售平安盈利保产品的通知》:交够5年可全额退本金。然而,米女士所签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却变了味,保单年度末第5年的现金价值为86940元,换言之,米女士的10万元本金要放15年后取出才能够本。
该事件聚焦点的问题是:当保险公司签约前后的文件、保险业务员的许诺与保险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如果以保险合同为准,显然对投保人米女士不利。其实,从法律规定及该事件来龙去脉分析,涉事保险合同违背了合同双方签约意图及合同目的,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如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合同时未尽到说明或醒目提示的义务,保险条款甚至整个保险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从米女士的反映来看,米女士并不知悉保险合同关于保单年度末第5年的现金价值为86940元的条款,这从侧面映照了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合同时未尽到说明或醒目提示的义务。
赵良善建议,米女士不妨先与银行及保险公司谈谈,如谈不拢,米女士可向保监局反馈,由保监会调处。与此同时,亦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律师提醒
投保人要理性理财,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理财,打消“一夜暴富”的念头,一旦发现势头不妙,务必要立即按下“暂停键”;
保险销售员为了逐利会说得天花乱坠,投保人签约时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熟稔合同条款,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投保人要懂得取证,比如收集保险销售员当初的口头承诺、书面合同、付款票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免“踩坑”。
出现争端时,保险公司不能以销售人员个人行为或让投保人举证为借口刁难投保人,更不能一推了之。
保监会的监管责任不能缺失,比如通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验明其履责程度,从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健康良好的保险生态。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